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并善于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富有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财经专门人才。
二、招生原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三、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四、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
五、报考条件
详见教育部当年下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六、报名时间
详见教育部当年下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七、报名方式
详见教育部当年下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八、初试
1.考试科目: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均为笔试。
2.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规定,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3.考试地点: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所指定的地点。
九、复试
1.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考生的初试成绩由我院择优选拔、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2.复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均由我院确定。
3.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在复试时必须加试本专业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十、录取
1.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思想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多项指标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2.录取为定向、委托、自筹经费培养性质的硕士生,均须签定相应的培养协议书。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初试、复试成绩未达到入学要求者;
(2)政审、体检不合格者;
(3)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
十一、报考费用
考生的一切报考费用自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