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级MPA研究生(2013年毕业生)选择合作导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5 11:39撰稿:浏览

各位2011级MPA研究生:

为了更好地指导大家进行论文写作,按学校规定,进行合作导师的双向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国税文件规定的20名学员,必须选择学校已聘任的国税系统的MPA合作导师。

2、国税文件规定的20名以外的国税系统同学选择国税系统以外的MPA合作导师。

3、其他非国税系统同学选择国税系统以外的MPA合作导师。

4、实行学生和导师双向选择,各位同位请填写《MPA合作导师选择表》并请于2013年5月6日前传到MPA邮箱:mpa_sdufe@126.com

附件1:MPA研究生合作导师选择意向表.doc

附件2:山东财经大学MPA研究生合作导师名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