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MPA学院校外合作导师选聘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1 11:14撰稿:浏览

为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MPA教育发展,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山东财经大学相关文件精神,MPA学院决定选聘MPA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参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家与学校有关MPA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合作导师应有在公共部门、大中型企业等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优先选聘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能胜任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能认真履行合作导师职责,能帮助、支持研究生开展研究或实习工作。

二、导师职责

1.协助校内导师制定培养计划并指导研究生;

2.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研究、实习(实践)条件;

3.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4.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5.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

三、选聘方式

1.校内指导教师推荐;

2.校友自荐或推荐;

3.在校研究生推荐。

四、选聘程序

1.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财经大学MPA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申请人的资历和工作情况等任职条件进行审查、评议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聘书,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3.新选聘合作导师为聘期3年。到期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五、注意事项

1.MPA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2.截止日期:2016年11月30日

3.联系人:郝老师

联系电话:0531-82617882

电子邮箱:mpa_sdufe@126.com

山东财经大学MPA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6年10月

附件1:山东财经大学MPA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申报表

附件2:山东财经大学MPA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选聘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