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的要求,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院负责进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
第二条各学院负责收集整理用于检测的论文电子版。学位申请人提交的论文电子版须为经过导师认可的版本,否则不予检测。
第三条学校使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被检测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应符合如下要求:
(3)提交论文应包括论文的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正文、图表、参考文献、致谢等所有内容。
第四条凡拟参加学校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学位论文检测工作。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在上传中国知网之前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抽检。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提交论文参加检测的,不可安排论文评阅工作,其学位申请事宜延至下一次申请期间进行。
第六条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小于10%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小于20%的硕士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可按正常程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研究生和导师应对其学位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
第七条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在10%(含10%)以上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在20%(含20%)以上的硕士学位论文,需将具体检测结果反馈给导师,由导师会同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同意后,方可申请再次检测。再次检测的费用由学位申请人自行负担。
第八条再次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大于10%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大于20%的硕士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取消本次申请学位的资格,其学位申请事宜延至下一次申请期间进行。
第九条学位论文上传中国知网之前进行抽检时,对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大于10%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大于20%的硕士学位论文,取消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系统检测的结果有参考价值,但还必须结合专家鉴定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较大的学位论文,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提交检测、评阅、答辩和上交图书馆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的,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收集有关信息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只是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关键在于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的严格自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促进优良学风建设,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恪尽职责,严格把关。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导师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我校博士和硕士学位人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