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06/10 14:42撰稿:浏览

为适应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要求,中国政府决定于2001年开始实施MPA教育。MPA(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国家通行的专业硕士学位,其培养目标是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管理人才。

为提高中国MPA专业学位教育水平,保证MP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于2001年2月成立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是“一委两部”指导下的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其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高等院校及公共管理实际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学术界和有关国际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促进中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

位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方

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负责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研究、命题等工作;

五、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七、评选、推荐优秀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材;

八、进行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活动;

九、推动有关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十、推动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促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十二、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一委两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25人组成;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顾问若干名。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负责落实,完成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