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级公共管理硕士(MPA)选择合作导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6 10:46撰稿:浏览

各位2008级MPA研究生:

为了更好地指导大家进行论文写作,按学校规定,进行合作导师的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国税文件规定的20名学员,必须选择学校已聘任的MPA合作导师。具体名单见MPA网站教学管理。

2.其他同学原则上应选择学校已聘任的MPA导师,如研究方向不对口,可自行选择MPA导师。选择要求见《山东财政学院选聘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暂行办法》(鲁财院办字[2008]3号)并填写《山东财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申报表》。具体见附件。

3.实行学生和导师双向选择,各位同位请填写《MPA合作导师选择表》并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传到MPA邮箱。mpa@sdfi.edu.cn

附件:

附件1:鲁财院办字[2008]3号[1].doc

附件2:山东财政学院MPA研究生合作导师申报表.doc

附件3:研究生导师选择意向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