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程序,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201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一)复试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复试录取过程要政策透明、程序规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一)学校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复试录取工作。
(二)学校成立复试录取工作督查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负责监督复试录取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中心主任)任组长,负责本学院各专业硕士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工作小组名单报研究生部审查备案。
(四)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复试录取工作,并具体组织考生的体检、专业课笔试、英语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以及政审等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综合素质面试(含英语口试、听力)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1.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复试录取的相关要求、下达给我校招生计划及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山东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各专业复试分数线》。
2.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原则上,生源充足的专业按1:1.2的比例复试,生源不足的专业在引进调剂生源后复试比例不低于1:1.1。
1.专业课笔试。MBA、MPA专业笔试科目为“政治理论”;MPAcc笔试含“专业课和政治理论”;其他各专业笔试科目为“专业课”,考试内容详见原山东经济学院和山东财政学院各自的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政治理论”考试范围参考国家统考政治理论考试大纲。
2.英语笔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复试要进行英语笔试测验,分数计入总成绩。(外国语学院各专业不考英语笔试)
3.综合素质面试(含英语口试、听力。英语听力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考试科目详见原山东经济学院和山东财政学院各自的2012年硕士生招生简章。
1. MBA、MPA政治理论和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MBA、MPA政治理论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他专业课试卷满分为150分(其中,MPAcc专业课试卷含20分政治理论试题)。
2.英语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3.综合素质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50分(其中,英语口试、听力占50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各学院确定,并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必须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采用笔试方式,难易程度应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其中,MBA、MPA、MPAcc专业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其他各专业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3×70% +(英语笔试成绩100+政治理论成绩100+综合面试成绩150)/3.5×30%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3×70% +(英语笔试成绩100+专业课笔试成绩150+综合面试成绩150)/4×30%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5×60% +(专业课笔试成绩150+综合面试成绩150)/3×40%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5×60% +(英语笔试成绩100 +专业课笔试成绩150 +综合面试成绩150)/4×40%
3.专业课笔试满分150分,英语笔试满分100分,分数达不到本专业初试国家线者不予排序;综合素质面试成绩满分150分,达不到90分者不予排序;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试成绩均以100分计分,达不到60分者不予排序。
(一)根据考生初试、复试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将公示7天。最终录取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后再正式公布。
(二)学校在开学一周内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4.除MBA、MPA专业外,我校其他各专业均不招收在职学习人员,非在职考生报到时必须将本人档案转入我校,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我校将对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人事档案及考生所在单位的政审意见进行审核。政审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及学习状况、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政审要求的考生,取消其复试或录取资格。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进行体检,体检由山东财经大学校医院负责。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一)所有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均要进行纪律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在复试录取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我校有关硕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二)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督查工作小组和学校纪委将对复试及录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