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考勤与缓(补)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1/14 12:02撰稿:浏览

为加强MPA研究生教学管理,形成良好的学风和考风,全面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自2011年1月起执行。

一、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全面负责本课程面授期间的课堂考勤,考勤记录原则上不少于6次。各班班委负有协助任课教师考勤的职责。各班学习委员负责包括收交课程作业等课业学习活动。

二、各任课教师面授结束后需向MPA教育中心教学管理部提供同等题量、同等难度、重复率不超过20%的试卷两套(A、B),分别供课程结业考试和缓(补)考使用。

三、MPA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面授及课程结业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须提前以教学管理部规定的书面形式向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部请假或申请缓考。请假条、缓考申请书均须注明事由(如系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条;事假应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缓考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参加有关考试。

四、每门课程缺勤时间超过规定面授时间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且不得申请缓考。

五、每名MPA研究生申请缓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5门。否则,自第6门及以后的课程结业考试缺考者必须重修。

六、每门课程的结业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比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比70%)构成。及格线为总评成绩70分。成绩不及格者,只允许申请补考一次。

七、严禁考试时找人替考、抄袭等作弊行为。一经查出,该试卷作废,不得申请缓(补)考。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入MPA研究生学籍档案,同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山东财政学院MPA教育中心

2010年12月18日